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八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编印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九条 学校除英语专业仅招英语语种的考生外,其他专业均无外语诊断语种要求。学校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孩子(除英语专业)必须修读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要求的《大学英语》课程。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当地招生机构组织的统一外语口试。新疆“民考汉”孩子必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外语诊断。
第十条 学校对口支援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和重庆市万州区,以及美术类面向厦门和石化类面向泉州的定向招生计划,只招收具有上述地区连续3年高中学籍并实际就读、且在当地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各专业受限情况详见附件《福州大学本科招生体检要求》)。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和专业技能复测,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孩子管理规定》取消学籍。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相关政策确定调档比例,在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100%调档。
第十三条 学校认可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加分政策,以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调配专业或综合分。
第十四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在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投档范围内,按“先进专业志愿优先,第二到第六专业志愿平行”的原则进行录取,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至缺额专业。
2.在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不含江苏省),按各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成绩排序规则确定同分考生位次;在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按单科成绩确定同分考生位次,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3.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不得低于B.B,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排定位次(投档成绩相同时,等级优先顺序依次为A+.A+、A+.A、A+.B+、A.A、A+.B、A.B+、A.B、B+.B+、B+.B、B.B)。
4.福建省考生报考外语类专业,外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110分,口试需合格。
5.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上海市和浙江省,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和录取规则按照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6.地矿类(包括资源勘查工程、采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专业)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均须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合格线,我校设校考省份的考生须同时取得我校校考专业合格证且先进志愿报考我校。在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投档范围内,根据考生综合分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语文、综合、外语、数学的顺序确定考生排序位次),并在先进专业和第二专业之间设级差2分(百分制综合分)。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按综合分成绩从高到低调剂至缺额专业。具体办法如下:
1.福建省(综合分助力能力为750分)
美术类综合分= 考生文化成绩×0.4+考生专业成绩×2.5×0.6
音乐学综合分= 考生文化成绩×0.3+考生专业成绩×2.5×0.7
2.其他省市(综合分助力能力为100分)
美术类综合分= 考生文化成绩÷文化助力能力×40+考生专业成绩÷专业助力能力×60
音乐学综合分= 考生文化成绩÷文化助力能力×30+考生专业成绩÷专业助力能力×70
注:艺术类投档方式和比例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原则为准。我校音乐学专业校考助力能力为100分。
第十六条 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则按教育部相关政策和我校各项目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