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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哈尔滨工程大学招生章程
先进章 总则
先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及“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工程大学(简称为“哈工程”),现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双一流”、“工程”、“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建设的全国重点大学。学校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145号,邮编为150001。
第三条 学校是本科先进批次录取院校,招生类别包括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优秀学生、高水平运动队、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台湾学测生、少数民族预科班等。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守“公平竞争、公正选择、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五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孩子,颁发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孩子,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员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审议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吸纳教师、孩子代表参加,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以纪委书记为组长的招生监督领导小组,全面监督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