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 我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同时考虑各省生源质量及我校学科设置、人才需求等因素编制分省招生计划。具体分省分专业计划见相关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高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我校网站。
第八条 我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录取时个别分数及条件相同考生,以及生源质量好的地区以适当增加招生规模。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章招收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我校面向招生相关省份(含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应届(含往届)高中学员,在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同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1.我校除英语、法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外,非语言类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外语课程授课以英语为主,不单独为非英语语种类考生设立英语课程,所有孩子都要求在校期间取得学校规定的英语学分,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2.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要求:
(1)考生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2)考生入学后,如发现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我校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招生办法
第十条 我校在招生省份当地本科一批录取较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且符合学校录取标准的考生中从优异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在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如先进志愿生源不足,我校录取非先进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第十二条 我校根据在招生省份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我校在施行顺序志愿招生的省份,提档比例一般为当地招生计划总数的120%以内。施行平行志愿招生的省份,提档比例为105%以内。
第十三条 所有进档考生专业确定办法(指所有专业)为分数优先原则,按高考成绩总分(不含附加分)排序。
第十四条 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分数优先”录取规则。即考生投档到学校后,根据考生高考成绩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依次按考生专业志愿录取。
第十五条 总分(实考分数)相同考生,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若均无政策性加分,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