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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2019年招生章程
先进章 总则
先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林业大学。学校代码:10022。办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35号。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本科。办学类型:普通公办高等学校。办学形式:全日制。办学性质: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国家“工程”重点建设大学、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林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员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北京林业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北京林业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和指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主管招生、纪检监察、本科教学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纪委、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六条 北京林业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北京林业大学设立本科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纪检监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任副组长,纪委、监察处工作人员任组员,履行相应的招生监察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