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我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院招生重大事项。
第七条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招生办公室作为学院招生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我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招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和纪律的执行情况,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
第九条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十条 我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一条 我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的120%。录取时,我院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我院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照顾对象的录取政策。对享受政策性加分、降分投档的考生,我院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提档,政策性加分不累计,取较高一项,不超过20分。
第十三条 我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孩子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报考功课教育(师范)专业的考生应符合《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如有不符,不能录取到该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