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除特殊说明外,无单科成绩限制。
第十五条 除小语种专业和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外,我校所有专业孩子入学后公共外语只提供英语语种教学,部分专业课采用英语双语教学。
第十六条 高考填报我校美术类专业须通过本省美术类专业统考,获得相应层次的合格证,报考本科专业考生的文化成绩需达到生源省份艺术类本科投档线,报考高职专业考生的文化成绩需达到生源省份艺术类高职投档线;
高考填报我校表演专业的考生须通过我校专业诊断并取得合格证,文化成绩需达到生源省份艺术类本科投档线;
高考填报我校音乐学(师范)专业的北京考生需通过在京招生公办院校的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学、舞蹈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的本科层次校考并取得合格证,文化成绩需达到生源省份艺术类本科投档线。
第十七条 学校预留普通本科总计划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学校根据各省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录取时,经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和生源质量在相应省份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 在顺序志愿录取时,学校优先录取先进志愿考生,不预留第二志愿考生招生计划。在先进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招收非先进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江苏省录取对进档的考生采取“先分数后等级”方式,选测科目等级要求:BB。
北京市“双培计划”“外培计划”招生严格按照分区、分专业招生计划从优异到低分满足考生专业志愿。其他省份招生专业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从优异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之间没有分数级差。对于相同分数的考生,文科生按照语文成绩、综合成绩依次排序;理科生按照数学成绩、综合成绩依次排序。
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随机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在招生时实行计划单列或划分在本科二批及以下批次,该类专业录取新生入学后不允许转入其他专业。
因各省录取批次进行调整而改变录取原则的,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各类加分均记入录取总分。
第二十二条 报考高职专业的北京考生,须按照学校各专业指定的会考科目,达到各专业会考成绩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