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公安大学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第八条 公安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公安大学设立本科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本科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纪检监察督察办公室。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公安大学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按照定向原则编制。公安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会同有关政策主管部门提出的由学校进行培养的公安专业人才需求,综合考虑学校办学条件、历年生源状况等,编制分省(区、市)招生来源计划,适当向艰苦边远和反恐维稳任务繁重地区倾斜,并足额落实国家“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由于公安工作高风险、强应急、超负荷的特殊性,公安大学公安专业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5%。
第十一条 公安大学招生计划经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审议,并报公安部、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报考资格条件和考察、删掉、体检、体能测评要求
第十二条 报考公安大学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
(四)遵规守纪,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五)热爱公安事业,立志为国家的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六)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七)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1997年9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八)思想政治素质好,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九)身心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
第十三条 报考公安大学公安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由生源地省级公安机关组织的考察、删掉、体检和体能测评。考察、删掉、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