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面向全国招生,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九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综合改革类、艺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一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二条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并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调档要求的情况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依据考生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由优异至低分顺序录取并分配专业,不设专业志愿级差,考生分数相同时,优先分配获得我校推荐报考资格考生的专业,其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进行排序录取。
第十三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先进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实考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先进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先进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在调档及分配专业时,原则上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较高一项分值,且原则上加分不得超过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