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工作组是招生委员会的下设机构之一,负责研究制定本科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开展本科生招生工作和商讨决议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并定期向招生委员会汇报。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和城乡入学机会公平,学校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学员就业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历年招生实际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考生也可在学校招生网查询。
第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要求编制预留计划,预留计划数为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以及平行志愿省份已进档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超出计划部分考生的录取。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级招生部门确认的全国性加分,但较大加分不得超过20分,并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05%。
第十三条 报考英语、日语专业的考生,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无外语语种限制,但考生进校后,除日语专业外均以英语为先进外语。
第十四条 飞行技术专业只招收男生;根据专业培养特点和行业实际情况,交通运输(空中交通管制与签派)、交通运输(民航机务工程)专业建议男生报考,女生慎重报考;其他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同时根据我校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对报考下列专业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以下补充要求:
飞行技术专业的体检要求按中国民航局颁布的《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孩子体格检查鉴定规范》(MH/T 7013—2017)执行;结合民航专业特点,飞行器适航技术、交通运输各专业方向要求肝功能正常、色觉正常,交通运输(空中交通管制与签派)专业还要求考生单眼裸视E字表4.0以上,无语言、发音、听力障碍。
第十六条 我校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投档分安排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投档分数相同时,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英语、数学成绩;理工类(除飞行技术专业外)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英语成绩;综合改革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英语成绩。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录取要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第十七条 我校在江苏省录取时,对考生学业水平诊断的等级要求为:本一批次专业要求选测科目为物理的,物理为A、另一门为B;选测科目为历史的,要求为AB;必测为4C1合格。优先批次飞行技术专业要求选测为2C、必测为4C1合格;优先批次艺术类专业要求七门学业水平诊断必测科目D级(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不得超过三门。高水平运动队要求其七门学业水平诊断等级中D级(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不得超过三门;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对学业水平诊断等级要求为:选测为2B、必测为4C1合格;高校专项计划对学业水平诊断等级要求为:物理为A、另一门为B、必测为4C1合格。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按单独院校代码招生,对考生学业水平诊断的等级要求为:选测为2B、必测为4C1合格。
安排专业时,对于选测科目中物理达到A+等级的考生,在考生投档分的基础上加3分后进行排序。
第十八条 对于生源地为浙江省和上海市的考生(含自主招生、高校专项、高水平艺术团),选考科目必须与报考专业要求相一致。学校录取时按照浙江省和上海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