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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大连海事大学招生章程(3)

2019-06-25 17:46:13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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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四条 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凡进入调档线的考生,在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专业要求的情况下,均予以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进行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优异考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对于同分考生,理科按照数学、语文、外语顺序排序,文科按照语文、数学、外语顺序排序。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上海市、浙江省,按其相关文件规定的同分处理方法执行。在普通高考专业录取环节中,遇到同分同位现象时,参考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专业录取;在专业调剂环节,将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确定专业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海上专业)、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三个专业安排在优先批次录取。录取考生应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本科先进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市,应达到相关省级招生诊断机构确定的自主招生相应较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本科先进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合格生源不足时,可将剩余招生计划调整至生源充足的省(区、市)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江苏省考生(含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等)学业水平诊断的等级要求为选测AB,必测均合格。对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优秀学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订细化的相关招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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