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太原理工大学成立由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本科招生委员会,并设招生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太原理工大学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 太原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太原理工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太原理工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太原理工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太原理工大学招生规模由学校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制定各专业计划;根据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和国家重点战略部署的有关政策等因素,确定分省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鉴于全国大部分省份实行平行志愿的录取模式,根据有关规定,太原理工大学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统考上线考生的不平衡。
第十九条 安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录取高水平运动队。
第五章 录取
第二十条 太原理工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太原理工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体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
第二十二条 太原理工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志愿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二十三条 太原理工大学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模式与原则接收档案。
第二十四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依据高考成绩从优异到低分顺序录取。理工类、文史类考生依据考生文化成绩从优异到低分顺序录取,体育类考生依据专业诊断成绩从优异到低分顺序录取,艺术类考生依据文化课统考成绩和专业成绩之和,从优异到低分顺序录取,山西省和河北省的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依据我校诊断的专业成绩从优异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二十五条 专业志愿之间不设专业级差。
第二十六条 采用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省份,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如服从专业调剂,不退档。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投档,录取时承认加分。总分相同的考生,按单科成绩依次从优异到低分顺序录取,单科成绩排序的科目顺序为:上海、浙江、江苏考生为数学、语文、英语;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科类考生为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类考生为数学、语文、理科综合。
第二十八条 太原理工大学在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土木工程专业各招收一个I类工科试验班,I类工科试验班孩子有充分的专业选择机会。在机械电子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和采矿工程各招收一个II类工科试验班,II类试验班按照《太原理工大学普通本科孩子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文件中的要求按比例根据班级位置进行转专业。所有试验班的孩子免收学费,II类试验班孩子转出原专业后不再享受免收学费待遇。试验班实行动态管理、中期淘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