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文理兼收(高考改革试点省份按各省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报名人数和生源质量等因素编制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将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级招生诊断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依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择、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诊断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 学校普通类型招生安排在优先批(实施综合评价)和本科一批次,考生可同时填报。
报名参加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诊断。关于综合评价招生细则,详见《北京外国语大学2019年“一带一路”外语专业综合评价招生简章》。
本科一批次招生由考生参加高考,填报高考志愿表的相应批次志愿,学校依据考生的高考分数在各省、市、自治区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市、自治区当年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对于顺序志愿的批次,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数的120%。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计划数的105%。
第十二条 对享受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按政策性加分投档,投档后以考生的实考分择优录取。实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没有享受政策性加分的,依次录取外语、语文、数学和外语口试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三条 学校在录取时,根据各省、市、自治区考生填报志愿的情况按实考分择优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如所填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根据实考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实行单独代码招生,只招收填报了专业志愿的考生,不接受调剂。
第十四条 顺序志愿投档录取批次中,在先进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先进志愿考生。考生保证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按照实考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直至完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先进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
在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计划时,征集志愿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