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学校近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源计划落实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2019年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诊断院编印的《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十一条 在京招生的“双培计划”、“外培计划”、“北京郊区定向班计划”、“北京急救中心定向班计划”,依据北京市相关政策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及北京市相关文件精神,我校安排不超过学校本科计划1%的名额作为预留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经学校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或投放到生源相对较好的省份。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根据生源的具体情况确定提档比例,调阅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公布招生计划的120%。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生源情况,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105%。
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
1.录取时,进档考生以高考实考分和专业志愿为录取依据,采取分数优先的方法确定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分数相同则优先录取志愿在前者;分数志愿均相同且专业计划余额不足时,将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和综合科目成绩,对单科成绩高者进行录取。在实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
2.对高考成绩达到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符合录取条件,但未达到所填报专业的录取分数的考生,凡服从专业调剂者将被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3.对于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为物理、化学,等级要求B+B+及以上。必修科目诊断、综合素质评价符合江苏省的相关规定。符合以上条件者按分数顺序投档,录取原则先分数(不含加分)后等级。
4.对于浙江省考生,我校各专业要求的选考科目详见浙江省诊断院网站和我校招生信息网。